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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项目产生矛盾随意殴打他人

发布时间:2019-10-15 10:16:38 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 阅读:712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朱某富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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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现场。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陈丹桂 通讯员李到福)10月11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朱某富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朱某富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5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始,朱某富的妻子韦某梅与谷某刚合作经营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灰岩、矿新线项目,后因项目投资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朱某富谋划、纠集邓某相、马某兄、马某志、马某团、蒙某林(另案处理)等人对谷某刚一方人员进行侵害。

2018年1月9日,在朱某富指使下,邓某相、马某兄、马某志及马某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宁市江南区堵截谷某刚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并对车辆进行打砸。经鉴定,受损车辆维修费用为1.2万元。

2018年3月1日,在朱某富指使下,邓某相安排马某兄、马某志、马某团三人殴打谷某刚。当晚,马某志负责驾驶汽车,与马某兄、马某团等人在兴宁区兴望路翰林美筑小区路边将谷某刚拦截,并持械和使用“甩炮”对谷某刚进行殴打。

2018年3月8日晚,在朱某富指使下,邓某相为将靳某志等人赶离石场,伙同马某兄、马某志等人前往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场将靳某志带上车,在扶绥县龙谷湾附近将靳某志赶下车。

2018年3月20日,在朱某富指使下,蒙某林纠集苏某海、黄某伟(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铁棍到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场,对靳某志进行殴打并驱赶。经鉴定,靳某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日、6月3日、6月4日,马某团3次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坛洛村坡君坡6号的自家房间内容留马某兄、马某志利用“冰壶”吸食冰毒。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富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邓某相、马某兄、马某志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及随意殴打他人,均达到情节严重;马某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马某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马某团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朱某富、邓某相、马某兄、马某志、马某团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综合考虑朱某富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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