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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家暴怀孕9个月的妻子 法院判离婚赔钱

发布时间:2022-03-10 09:43:36 来源:930老友记 阅读:19982

家庭暴力,是一个影响家庭成员身心健康正常发展的暴力行为,不仅会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丈夫对怀孕的妻子实施家暴,妻子在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支持妻子索要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案件回顾

原告韦某(男)与被告陆某(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15年、2017年生育女儿小敏和小艳。2017年6月,韦某与陆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韦某动手打了陆某,当时陆某已怀孕39周,陆某报警后民警对韦某进行教育,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后韦某以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为由,向江南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小敏由被告陆某抚养,婚生女小艳由原告韦某带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陆某则辩称,同意与韦某离婚,也同意小敏和小艳分别由双方各自抚养,但抚养费应根据生活标准由双方共同承担。同时因原告有家暴行为,应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

裁判结果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认为:

1.关于离婚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

2.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均同意婚生女小敏由被告陆某抚养,婚生女小艳由原告韦某带抚养,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故法院认为原、被告各自承担各自抚养的子女的生活费较为适宜。

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被告称原告有暴力倾向,并提供报警情况说明予以证实。原告动手对被告进行殴打的时间是被告妊娠期间,被告在妊娠期间本需要原告更多的关怀,却遭受原告殴打,给被告身心造成较大伤害。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的陈述、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为此,法院判决韦某与陆某离婚;婚生女小艳和小敏分别由原告、被告抚养,生活费由抚养方各自承担,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直至两个女儿年满18周岁;由韦某支付陆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官说法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还是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均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据全国妇联2021年的调查统计,有约20%的家庭存在侵害人身权的家庭暴力,60%到70%的离婚案件直接缘于家庭暴力。面对家暴很多女性选择隐忍,即使进入离婚程序,也常因为证据不足而使得家暴行为不被法院认定。因此法官提醒,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方应摒弃担心家丑外扬,息事宁人的心态,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向居(村)委会求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家庭暴力后,居(村)委会应该予以调解、劝阻。及时向居(村)委会求助的好处也是在于阻止家庭暴力发生,居(村)委会的调解笔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

2.及时报警。家庭暴力发生后,及时报警的好处在于办案民警会及时出警阻止家庭暴力,同时办案民警会对相关人作报案笔录、询问笔录、伤情照片,这些都是可以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还可以向施暴者出书面的告诫书。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以遭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记者:雷俊

通讯员:黄昕如、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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