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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发布时间:2021-01-23 19:35:05 来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阅读:503

  2021年1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金秀瑶族自治县是世界瑶族支系最多的县份和瑶族主要聚居区之一,瑶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积累了防病治病的丰富经验,形成了独特的瑶族医药,其独特的药方和疗效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在自治县发展瑶族医药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和现实需求基础。《条例》的施行,对继承和弘扬传统瑶医药,保障和促进瑶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七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服务与管理、保护与发展、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传承与交流、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坚持继承与创新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金秀瑶族医药事业,充分发挥瑶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二是遵循民族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瑶族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在医疗机构管理、医师执业管理、民族医药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体现民族医药的特点;三是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瑶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服务和用药安全。

  《条例》明确,将瑶医药纳入医保管理,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瑶医医疗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瑶医诊疗项目、瑶药饮片、瑶药成药和医疗机构制剂按照民族医药标准体系建设要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条例》强调,加强瑶医药的药剂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和研发机构以瑶医药理论为基础,研发瑶药新制剂,鼓励对民间习惯使用的安全有效的单方、验方、秘方的瑶药进行收集、整理和挖掘,并不断研究完善、开发利用和推广。

  《条例》规范瑶族医药人员从业资格要求,指出以师承方式学习瑶医或者有六年以上瑶医医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或者瑶医医师推荐,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瑶医药专家和在公立瑶医院从事瑶医药执业十年以上的医师组成考核组进行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瑶医医师资格;取得瑶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瑶医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瑶医从业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培训,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乡村医生执业范围从事瑶医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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